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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说法 | 保障“她” 权益 绽放“她”力量
www.hl.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4-03-13 12:00:13 】 【 来源:成都成华法院

  PART.01

  

  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女职工合法权益?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

  

  女职工除了享有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合法权益外,还享有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特殊情况等,在劳动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

  

  PART.02

  

  女职工在平等就业方面受到哪些特殊保护?

  

  妇女享有与男性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除了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外,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PART.03

  

  三八妇女节,单位如何安排放假?若不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国际劳动妇女节 ( 3 月 8 日) 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放假半天。

  

  当天参加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女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PART.04

  

  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女职工怀孕后,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PART.05

  

  女职工的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PART.06

  

  有关生育津贴的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前工资标准支付。

  

  一般来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PART.07

  

  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哪些内容?

  

  国家以立法形式对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

  

  主要体现在:

  

  “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比如工作内容和工种的限制,劳动合同的顺延、哺乳时间的安排等保护;

  

  “三期”内女职工的待遇保护:比如产假和工资福利待遇、生育津贴等的保护;

  

  “三期”内女职工的解聘保护:比如经济性裁员、无过失性辞退和违法解除合同等保护。

  

  PART.08

  

  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主要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相关规定。

  

  PART.09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

  

  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女性年满45 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女性年满 45 周岁。

  

  PART.10

  

  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女职工可以向工会组织寻求帮助;

  

  向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寻求帮助;

  

  向所在单位和地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组织或单位收到女职工投诉、举报、申诉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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