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顺县法院板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伤老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3月,未成年学生小吴(化名)骑电动自行车搭载同学小熊(化名)出行途中,不慎撞伤在路边散步的76岁的刘爷爷(化名)。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小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爷爷因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爷爷将小吴及其父亲吴某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涉及“一老一小”两个特殊群体,且当事人均为同村村民,决定尝试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小吴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其同学小熊的奶奶所有,随即与小熊奶奶取得联系。一方面,法官向小吴父亲和小熊奶奶释明法律关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车主将车辆交给未成年人驾驶,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法官与刘爷爷沟通,了解其恢复情况,希望其考虑到被告方的实际经济状况,适当放宽赔偿条件。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小吴父亲和小熊奶奶均表示愿意赔偿。各方来到板桥法庭调解室内,达成调解方案:小吴父亲承担赔偿款16100元,小熊奶奶承担赔偿款9000元。小吴父亲在亲戚的帮助下当场筹齐了资金,与小熊奶奶一起向刘爷爷付清了赔偿款。刘爷爷收到赔偿款后申请撤诉,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