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停车场摔倒受伤能向物业主张赔偿吗?
“都怪你们没有及时清理建渣,我才摔倒的……”“你自己不小心,不注意安全,还怪物业……”日前,绵阳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某小区业主在地下停车场摔倒受伤后,向某物业公司主张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业主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杨先生驾驶电瓶车进入小区地下车库,因未及时发现地面存在建渣而摔倒受伤,与某物业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为其维权,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医疗等费用。
绵阳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对公共道路及地下车库中可能妨碍通行的物品及时清理,也未及时履行设置提醒标识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杨先生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相当的自我保护意识,但其未尽到必要的观察和注意义务,对自己摔倒亦存在过失。
本案结合案情及相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酌定某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杨先生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物业公司应履职尽责,加强小区日常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业主也应提高安全意识,驾驶电动车等易受路况影响的交通工具时务必谨慎,主动避开危险区域,共同维护个人及公共安全。(曾芹 范雨佳)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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